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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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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 11:45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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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兰州的物业管理服务,让户主住的更加安全便利,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出台了一些物业管理条例,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相关信息唯学网小编整理如下:

该条例包括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不得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不得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不得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

依据条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等。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设置营业摊点;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如若获知更多关于物业管理的资讯,请随时关注唯学网物业管理栏目,唯学网小编会为您在第一时间做出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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