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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如何规避价格鉴证工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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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如何规避价格鉴证工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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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回答于:2012/11/2 16:21:00


  价格鉴证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2、程序违法因素造成风险

  程序违法导致价格鉴证结论不被采信或者误被采信,造成的巨大风险也是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主要表现在价格鉴证机构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价格鉴证程序违法,主要有:一人办案、实物(实地)勘验和价格鉴定调查程序规范、审批程序不到位等。

  (1)违反程序一人办案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业务时,不得少于二人;业务复杂的,应当由三人以上组成鉴证小组。有的价格鉴证机构由于人员少,经常不能保证两人同时参与,违反程序,造成价格鉴证结论不合法,可能直接造成风险的发生。

  (2) 实物(实地)勘验和价格鉴定调查程序规范

  对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和市场价格调查,是价格鉴证工作必不可少的程序,有的价格鉴证人员以工作忙为由,未进行现场(实物)勘验,不进行市场调查,仅凭委托方提供照片等资料草草出具价格鉴定结论,致使价格鉴证结论可能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直接导致风险的发生。

  (3)鉴证业务签批程序不到位

  按照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应由两名价格鉴证师签字,价格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的价格鉴证机构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真正履行程序,就出具了价格鉴证结论书,造成潜在风险的发生。

  三、价格鉴证风险管理与防范对策

  价格鉴证风险中的系统风险,是价格鉴证行业的理论基础、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所致,这种情况不是哪一个鉴证机构和人员能够改变的,需要国家、社会和全体价格鉴证人的共同努力来健全和完善,使得价格鉴证理论基础和相关的法律支撑日趋完善,达到无懈可击,也就彻底避免了这一类风险的发生。

  如果说系统风险是短时间内不可避免的,那非系统风险就是可以被识别、评价和控制的。价格鉴证人员要善于识别,掌握这类风险规律性;要敢于面对风险,控制风险的危害性,既不能无视价格鉴证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因为价格鉴证风险的存在而怯于承办业务。要具备化险为夷的能力,有效地加强风险防范,是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具体防范对策如下:

  1、强化风险意识,是防范风险的基础

  强化风险意识,是降低价格鉴证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法制建设的推进,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对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的作用和期望也随之提高,价格鉴证工作的责任范围和潜在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价格鉴证工人员应认识到价格鉴证风险的广泛性和危害性,强化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进行价格鉴证,才能减少价格鉴证风险。

  首先,从受理程序开始,就要有风险意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坚决不予受理;可受理的业务,严格按程序办理。第二,在进行具体价格鉴证工作时,要有风险意识,充分认识按程序办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每宗业务。第三,价格鉴证人员在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时要有风险意识,应当考虑当事人或委托人出现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时应承担或解除的责任,要进行声明避免。第四,对于价格鉴证过程中难以把握的或价格鉴证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风险的事项,价格鉴证人员有责任在报告中披露其不确定性或所面临不同后果的可能性。

  2、完善落实制度,是防范风险的保障

  (1)价格鉴证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学习制度

  价格鉴证过程的主体是价格鉴证人员,价格鉴证人员的素质与风险息息相关。首先,要公开、公正地选拔价格鉴证人员,让一批优秀人才进入价格鉴证队伍,有利于价格鉴证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其次,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的获取和培训也非常重要。它能确保价格鉴证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胜任价格鉴证工作,第三,价格鉴证人员仅有价格鉴证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学习与之相关的经济、法律、财务知识等,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层面,应对各种错综复杂的价格鉴证业务,第四,对已取得价格鉴证资格的从业人员,应不间断地开展后续教育。后续教育是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保持其执业能力的有效手段之一,各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点进行自我培训。后续教育应摆脱那种为教育而教育的形式主义,应针对当前价格鉴证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目的地进行,既可采取聘请名师讲座的形式,也可采用价格鉴证人员相互交流讨论的形式,使后续教育切实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水平服务。

  (2) 强化纪律制度,促进廉洁办案

  价格鉴证人员与社会的接触面广,风险发生率相对较高。在金钱、人情、权力面前面临着重大考验,需要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这一切要通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强化工作纪律,加强廉洁修养。要开展警示教育,让价格鉴证人员学会敬畏,对事业敬畏,对人民敬畏,对法律敬畏,对惨痛教训敬畏,树立敬畏意识,常怀敬畏之心,就能做到关键时刻不越雷池一步。要建立外部监督制度,要加强监督,以外促内,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这方面山东省物价局联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物价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外部监督。

  (3)工作责任制度

  价格鉴证机构内部要有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要明确价格鉴证人员的责任、工作范围,让鉴证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充分调动鉴证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鉴证人员的责任心,避免吃“大锅饭”,责任无人承担等现象。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除了要抓好上述几项工作之外,很多鉴证机构总结了严把“五关”要诀:一是严把委托关,对每起鉴定委托都认真核对委托书中所载的各个项目是否符合价格鉴定规定的要求;二是严把勘验关,对每起委托价格鉴定的案件坚持有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出现场制度,认真做好勘验笔录,逐一登记,详细核对好数量,妥善保管好现场第一手资料;三是严把物品价格调查关,价格调查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货渠道各不相同。同类物品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做到同一类物品调查3家以上的价格,取其中准价为基价。对市场上不能获取的物品价格,采取向厂家、商家、物主等多方收集资料的方法,使之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四是严把鉴定结论审核关,无论大小案件,都要坚持“集体讨论制度”和“负责人审核制度”。对较大的特殊重大案件,还要由主管领导参加并主持会议讨论,并逐条逐项核对鉴定依据,查找漏洞,做好记录,使出具的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概念清楚、程序合法、计算准确、公正合理;五是严把案卷管理关,鉴证业务无论大小都要做到一案一档,材料齐全,装订整洁,专人管理,保证档案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度的实施。以上五要诀简单明了的从工作制度方面详细说明了价格鉴证风险的防范措施,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年轻的价格鉴证行业正在迅速成长,如何识别和防范价格鉴证风险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是一个新的挑战。我们全体价格鉴证人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制度、加强学习、强化管理、廉洁自律不断提升价格鉴证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价格鉴证风险意识,时刻都要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时刻牢记肩上的担子和履行的使命,认真做好价格鉴证工作,保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发挥好价格鉴证服务职能,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接受司法、仲裁、行政执法等机关委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涉及的财物价格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性质和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做好价格鉴证工作,不仅保障了司法诉讼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对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这个行业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行业,发展到现在也不到20年,无论是基础理论、技术方法,还是法律依据都不是特别成熟,与此相关的风险也更加突显,这些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原因,有的难以预测,有的可以防范。因此,分析风险成因,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规避风险,是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声誉,促进价格鉴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未雨绸缪,对价格鉴证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十几年的从业经验和对鉴证行业的调查了解,粗浅的谈谈对价格鉴证风险的认识与防范。



  一、价格鉴证风险的概念



  价格鉴证风险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出具了价格鉴证结论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目前这些风险主要有: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声誉受到损害,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价格鉴证风险产生的原因



  价格鉴证风险的产生,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价格鉴证行业的理论基础、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鉴证机构出具不适合客观情况的鉴定结论书所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短期难以避免;所谓非系统风险就是由于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没有按照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原则、程序和方法而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所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可以被识别、评价和控制。



  (一)系统风险



  1、价格鉴证基础理论不够完善



  现有的价格鉴证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大部分还是照搬了各类评估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虽然就理论内涵来说鉴证基础理论和各类评估基础理论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价值评估范畴,但价格鉴证更多是侧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在基础理论外延方面应该有着独特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2010年由于绿豆市场被认为炒作,绿豆之乡吉林洮南绿豆价格7月1日为每斤5.5元,7月2日涨至6.8元,7月4日又升至7.3元。如果就在洮南当地,犯罪嫌疑人甲7月1日盗窃150斤绿豆,按现行的鉴证技术方法盗窃绿豆价格为825元,犯罪嫌疑人乙7月2日也盗窃150斤绿豆,按现行的鉴证技术方法盗窃绿豆价格为1020元,按照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000元,嫌疑人乙就是犯罪,嫌疑人甲治安处罚就可以了,不算犯罪。时间相隔一天,犯罪程度相同,结果就是罪与非罪,这个天壤之别竟然来自一小部分人的炒作。显然这样的操作方法存在不妥之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这就说明我们的价格鉴证基础理论还有待完善。完备的基础才会让整个鉴证大厦更加挺拔。



  2、价格鉴证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整个价格鉴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和各地方出台的涉及价格鉴证的地方性法规。在以上法规中只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价格法》,但是就在这唯一的《价格法》中却没有正面提及价格鉴证,对于价格鉴证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作为支撑,就不可避免的同其他部门的评估依据相抵触、相矛盾,从而造成价格鉴证风险的发生。我们期待着国家《价格鉴证条例》的出台,梦想着《价格鉴证法》的颁布。



  (二)非系统风险



  1、价格鉴证人员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鉴证人员主观因素也是产生鉴证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鉴证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较差、主观故意等方面。



  (1)有些价格鉴证人员责任心不强



  价格鉴证工作对于维护司法、行政执法的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价格鉴证的工作性质要求价格鉴证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少数价格鉴证人员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了事,做出的鉴证结论书漏洞百出,鉴证过程各环节工作不到位,价格鉴证结论扭曲,造成风险难以估量。



  (2)有些价格鉴证人员业务能力不强



  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有的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把价格鉴证机构同其他科室一样轮岗使用人员,造成价格鉴证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大,价格鉴定业务骨干人员不稳定,很多价格鉴定人员刚刚经过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质,很快就被安排到别的岗位,又调来新的人员从事价格鉴证工作,而这些人员既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实际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很难保证,做出的价格鉴证结论难免出现差错,导致风险发生。



  (3)极少数价格鉴证人员主观故意违规



  极少数价格鉴证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违反职业操守,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主观武断,听信委托人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听命于行政干预,造成鉴定结论失真,损害国家和有关当事****益,给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带来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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